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93號
原告 林紫君
被告 張婉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件雖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1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審判程序陳稱:若為無罪判決,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等語(見本院卷第96頁),揆諸前揭說明,為維原告之訴訟上利益,對本件附帶民事之訴自宜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