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93號

原告 林紫君

被告 張婉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件雖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1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審判程序陳稱:若為無罪判決,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等語(見本院卷第96頁),揆諸前揭說明,為維原告之訴訟上利益,對本件附帶民事之訴自宜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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