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2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廖佳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壹拾伍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4,371元│104年8月8日起至│6.66%│無│無││││清償日止││││├─┼─────────┼──────────┼──────┼──────────┼──────┤│2│6,483元│104年8月8日起至│10.97%│無│無││││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