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才興上列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裁定第一頁第九行所記載(99年度執聲字第906號),應更正為(100年度執聲字第353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第一項第九行記載:(99年度執聲字第906號),顯係(100年度執聲字第353號)之誤寫,依上述說明,自應以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蔡美美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