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1號抗告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104年度聲字第3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千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4年9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3-14頁),惟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本件抗告費,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陳雅玲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