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5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5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江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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