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佩珍 相對人 廖建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抵押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經設定登記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登記清償日期為按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緣相對人於105年9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並約定借款日期自105年9月30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詎相對人未依約按月攤還本息,依借款契約書第9條第2項第1款,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攤還本金者,即無須通知,視為本息全部到期。相對人自應給付本金270,978元自108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逾期利息,暨自108年5月1日之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約定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借款契約書及繳款記錄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08年6月25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於108年6月26日合法送達,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附表:
┌──────────────────────────────────────────────────────────────┐│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9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田尾鄉│芳平││0000-0000││00│00│73.12│全部││└──┴───┴────┴────┴────┴────────┴─┴──┴──┴──────┴─────────┴──────┘┌──────────────────────────────────────────────────────────────┐│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9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156-│彰化縣田尾鄉建│彰化縣 田尾鄉芳 │二層樓加強磚造│一層:34.83;二層:48.││全部││││000│平路一段118巷5│平段0000-0000│,住家用│67;騎樓:12.90;合計│││││││2號│地號││:9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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