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62號

原告 陳建文

被告 黃柏霖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案列: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4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劉俊源

法官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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