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交上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上易字第26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蔣國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31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王增瑜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