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706號聲請人楊金𨫞上列聲請人因與總統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2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2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之委任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2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495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業於107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鄭純惠法官李寶堂法官李錦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