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陳府南 相對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捌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附表編號項目新台幣(下同)
一第一審裁判費九萬九千元
二第一審送達郵費六百八十元合計九萬九千六百八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