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858號債權人 張家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偉軒 、 徐明安 、 江俊賢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徐偉軒、徐明安、江俊賢等請求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之依據為何(依聲請狀請求事項、原因及事實所載與所附借據不一致)?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