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65號
聲請人 陳品 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忠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陳報本票之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65號
聲請人 陳品 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忠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陳報本票之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