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65號

聲請人 陳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忠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陳報本票之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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