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572號聲請人 方煒煌 (即方 辛錦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方辛錦蓮及其配偶、長女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572號聲請人 方煒煌 (即方 辛錦蓮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方辛錦蓮及其配偶、長女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