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845號

原告 王述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茵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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