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廖枝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張峻偉┌─────────────────────────────────────────────┐│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顏木村 │92年9月12日│92年11月30日│2,300,000元│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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