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93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宏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曾宏文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9470號),惟被告曾
宏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40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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