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893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宏文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曾宏文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9470號),惟被告曾
宏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5,40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