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9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946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侯順堂

被告 林若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89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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