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946號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告 林若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689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10,000元部分自民國96年7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