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朴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嘉義縣六腳鄉公所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晟行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