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2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富貴賞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原告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嗣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1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第一項第三款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爰准 變更前揭聲
明,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7年7月17日下午1時45分,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未經原告社區同意及登記
,私自進入地下停車場並撞壞車道入口鐵捲門而逃離現場,
經社區管委會找原廠商維修共計花費新台幣(下同)12000
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
示等情,被告對未經原告社區同意、登記即進入原告社區地
下停車場,嗣因停車場鐵捲門卡住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貨車之車斗,伊將鐵捲門往上推開致鐵捲門受損及鐵
捲門修復費用12000元各節均不爭執,惟辯稱:當時是一個
負責裝潢的設計師朱先生叫被告去載紙箱,朱先生以卡片刷
密碼鐵門才開的,事發當時朱先生有在場云云。經查:事發
當天被告未經原告社區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即貿然進入原告
社區地下停車場等情,業據證人 朱孝文 到庭結證屬實,被告
未依原告社區之相關規定辦理登記即貿然進入原告社區地下
停車場致原告社區地下停車場鐵捲門損壞,是被告之行為,
自有過失,又該過失行為與鐵捲門受損間復有相當因果關係
,自應對該鐵捲門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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