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3276號
被告 劉品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