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71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2,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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