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206號聲請人徐○福住○○市○○區○○路000巷0號相對人徐○庭關係人劉○綺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徐○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徐○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徐○庭之監護人。
三、指定劉○綺(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聲請人之女徐○庭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與第三人林○郁發生車禍後,使相對人受有創傷性腦出血併瀰漫性軸索損傷及水腦症、肺炎、左臀大範圍撕裂傷合併感染、左頭皮及右腳撕裂傷、左恥骨骨折和骶骨骨折、呼吸衰竭,目前意識不清、四肢癱瘓,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之規定,聲請對徐○庭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徐○庭之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母劉○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劉○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親屬會議同意書。
2.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240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
(二)查相對人現屬於植物人狀態,腦部損傷為一不可復原之狀態,罕有恢復正常之機會。相對人因完全無法與人溝通、完全無法理解他人所欲表達之意思,而完全喪失處分其財產之能力,其認識及預見其行為在法律上可能發生如何效果之能力,亦已完全喪失,且難以恢復,據此,本院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相對人之父即聲請人為監護人,符合其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母劉○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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