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3號原告 邱進義 被告 洪高寶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審交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薏伩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