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陳秋豔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耀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