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250號債權人新光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山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永洋 戶籍設於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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