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38號原告 鍾宗岳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
周依潔 律師複代理人 黃智靖 被告 鍾政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面積欄「65平方公尺」,應更正為「59平方公尺」;附表編號3面積欄「304平方公尺」,應更正為「297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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