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103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邱國泉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載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住所在本院轄區之外,依當事人雙方約定合意以台
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項約定合於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具管轄權。又本件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3筆,借款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共計193,494元,約定應於被告乙○○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若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
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還,經原告一
再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被告乙○○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
,被告乙○○自應負清償責任,至另被告丙○○為連帶保證
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約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影本3份、就學貸款撥款通
知書3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利率資料1紙為證。被告等
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1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