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534號債權人詳隆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文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陳慧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新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釋明債務人新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慧汶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依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所載,立合約書人為 郭曜瑋 ,陳慧汶為其代表人)。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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