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420號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黃士朋 (即黃順盟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頌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