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0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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