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勞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上字第59號上訴人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盛頓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被上訴人 卓昀瑄
卓奕達 卓吟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盧盛頓為上訴人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對民國105年4月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7年6月6日為第二審判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林振恭 ,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6年9月24日變更為盧盛頓,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惟其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蘇文斌律師受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但書之特別委任權限,故本件訴訟應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訴訟程序始當然停止。茲據盧盛頓於107年7月9日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邱景芬法官蕭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強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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