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李羿蓁 被告 謝俊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4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李俊彬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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