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2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1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3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志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黃志榮(下稱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2次經本院以106年度中交簡字第417號、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02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4月確定(未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竟猶不知警惕,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然欠缺守法觀念及自制力,本不宜寬貸;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且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被告之職業為工、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參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3765號被告黃志榮男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屏東縣○○鎮○○里00鄰○○○路000號(屏東縣東港戶政事務所)現居臺中市太平區太平九街6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志榮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中交簡字第41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現仍在易服社會勞動中(應履行社會勞動時數366小時,履行期間106年5月4日至106年11月3日,未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6年6月25日23時許起至106年6月26日2時許止,在位於臺中市太平區太平九街60號之居處,飲用米酒後,迄106年6月26日6時許,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大眾用路之公共安全,無照(駕駛執照業經吊銷)騎乘牌照號碼221─PMW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106年6月26日8時10分許,途經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與文心路交岔路口時,為警攔檢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8時18分許,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54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志榮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路0000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刑案現場測繪圖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紙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檢察官張富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楊斐如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