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3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嚴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