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5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與 曹志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查得戶籍謄本非債務人曹志聖,惠請查明是否記載有誤,如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曹志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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