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19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劉冠宏 即喬富國際企業社
曹瑋旂
一、債務人劉冠宏即喬富國際企業社、曹瑋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4,23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劉冠宏即喬富國際企業社、曹瑋旂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98,16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0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劉冠宏即喬富國際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8,124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3.19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劉冠宏即喬富國際企業社、曹瑋旂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