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1號
聲請人甲○○
3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蔡本浩 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表影本、委任狀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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