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34號聲請人辛○○○
己○○丙○○丁○○壬○○戊○○庚○○癸○○甲○○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6年12月10日死亡,聲請人辛○○○為被繼承人之母,聲請人己○○、丙○○、丁○○、壬○○、戊○○、庚○○、癸○○、甲○○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之子女 邱茂生 已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有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繼字第615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是被繼承人之子女邱茂生既已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聲請人自無繼承權,其等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