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重上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95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曾瑛琦 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守順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黃佩韻
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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