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臨地通行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32號原告 曾辛泉 原告 曾新枝 原告 曾新榮 原告 曾洲棖 原告 曾洲慶 被告 詹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臨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其中面積364.24平方公尺如附圖A橘色部分,分割為原告5人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3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64.24㎡×公告現值1,500元/㎡=546,3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