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伍耀宏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耀宏因犯竊盜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伍耀宏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蕭權閔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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