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6號原告 周家緯 被告 柯皓文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陳述:事實部分援引起訴書所載。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柯皓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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