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59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石健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莉容 即 洪足芬 即 林守仁 之繼承人、林錦昊即 林進用 即林守仁之繼承人、 林逸杭 即 林學岷 即林守仁之繼承人、 林至榮 即林守仁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林守仁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守仁之
遺產範圍內」是否正確?(因被繼承人林守仁於85年間死亡,繼承法並未全面限定繼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