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 陸汎奇 即債務人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第一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即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3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依本院103年3月11日製作之債權表,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6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3,731,861元,其中本金金額為1,525,848元。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8,000元,清償總金額為576,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之百分之15.43,占本金金額之百分之37.75。本院於103年9月10日函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對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之內容陳述意見。惟書面可決之結果,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同意外,其餘債權人皆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案,有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陳述意見書狀附卷可稽,依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
三、經查,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已在大陸地區廣東省宏祥恒塑膠廠工作,於該廠工作後收入並無變化,因此,聲請前二年之收入共計597,672元(即每月薪資新台幣24,093元*24個月),因兩名子女年幼(現年6歲,1歲),前二年間配偶並未工作而在家照護幼子,必要生活費用共計525,600元後,以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所餘金額僅72,072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於更生方案中受償總額576,000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動產、不動產,有本院職權查詢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卷(下稱更生卷)第74頁為憑。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規定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盡力清償:
(一)查債務人自陳任職於廣東省宏祥恒塑膠廠,每月薪資為4,808元人民幣(包括基本工資2,808元人民幣、加班780元人民幣、岡位津貼1,000元人民幣、保險20元人民幣、獎金200元人民幣),另每年春節領有500元人民幣獎金,中秋節、端午節、五一、十一等節日各可領取200元人民幣,將各式獎金攤入12個月平均計算,則每月平均領有4917元人民幣之薪資,以人民幣兌新台幣匯率1:4.9之比例計算,每月薪資約為24,093元台幣,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此有宏祥恒塑膠廠出具103年1月至6月之員工工資表附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卷(下稱更生執行卷)第93頁為憑。再參諸債務人歷年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均介於11,100元至15,840元之間(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附更生卷第35頁),是其預估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24,093元為還款標準,應屬合理有據。
(二)次查債務人每月薪資24,093元,與大陸籍配偶共同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現年6歲,1歲),為求提高還款金額,與配偶商亦將兩名未成年子女送回臺灣由債務人之父母協助照護,使配偶可得外出工作並共同分攤生活費用及子女之扶養費用(見本院103年9月10日詢問筆錄,附更生執行卷第102-103頁)。以其每月收入扣除每月清償金額8,000元後,所餘金額為16,093元,始為債務人及兩名子女之每月生活費用。因債務人目前生活於大陸地區,若以內政部公告臺灣省103年度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0,869元為計算基準,復與配偶平均分攤兩名子女之扶養費用,則債務人每月之生活費用約以21,738元為度(計算式:10,869+(10,869*2)/2=21,738),惟債務人保留之生活費用已遠低於前開標準,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僅得維持節省之基本生活,且債務人未保留考量日常生活中臨時性、意外性之額外支出,將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列入更生方案,足見債務人已撙節開支、並盡全力清償債務。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略以:債務人還款成數不足;債務人還款年限過短,應延長還款期限已提高還款成數云云。惟查:
1.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以其所提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為標準,清償成數並非唯一之考量。而所謂盡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核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以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可處分所得,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是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並無絕對之標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已將其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全數納入更生方案中,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雖清償成數未符債權人之要求,然已為債務人於維持基本生活之前提下,依其工作收入所能負擔之極限,債權人僅以成數不足為由反對前開更生方案,有違立法意旨,並無理由。
2.末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但更生方案訂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最低清償總額者,得延長為8年,本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因此,若債務人並無前開規定所明訂之法定特別事由,其更生方案期間以六年為限,法旨至為明確。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猶稱債務人應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至六年以上,以示還款誠意、增加還款成數等語,實係不知或誤解法律規定所致,並無理由。
五、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乙○○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76,000元。││2.總清償比例:15.43﹪││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8,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總分配金額│第1-71期每期│第72期分配金││││││分配金額│額││││││││├──┼────────┼─────┼─────┼──────┼──────┤│1│甲○(台灣)商業銀│154,914│23,910│332│338│││行股份有限公司│││││├──┼────────┼─────┼─────┼──────┼──────┤│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91,446│91,288│1,268│1,260│││股份有限公司│││││├──┼────────┼─────┼─────┼──────┼──────┤│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1,204│7,903│110│93│││股份有限公司│││││├──┼────────┼─────┼─────┼──────┼──────┤│4│萬泰商業銀行股份│228,646│35,291│490│501│││有限公司│││││├──┼────────┼─────┼─────┼──────┼──────┤│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090,653│322,685│4,482│4,463│││股份有限公司│││││├──┼────────┼─────┼─────┼──────┼──────┤│6│富邦資產管理股份│614,998│94,923│1,318│1,345│││有限公司│││││├──┴────────┼─────┼─────┼──────┼──────┤│小計│3,731,861│576,000│8,000│8,000│││││││├───────────┴─────┴─────┴──────┴──────┤│參、補充說明││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