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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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子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違禁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子芸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09年度偵字第217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中扣得之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經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自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乃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乙案,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此有109年度偵字第21716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查扣之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經送驗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時取樣供鑑定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因鑑定時已檢驗用罄而不存在,該部分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末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成分│證據│├──┼───────────┼─────┼─────┼──────────┤│1│標示「ROOMSPRAYNO.31│6罐│第二級第24│①扣案物照片1張(見│││CANNABIS」之液體││項毒品大麻│109年度他字第3907│├──┼───────────┼─────┤│號卷第23頁)││2│標示「CHARCOALINCENSE│12包││②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NO.31CANNABIS」之線香│(180枝)││1紙(見109年度他│├──┼───────────┼─────┤│字第3907號卷第37頁││3│標示「NO.31CANNABIS│6組││)│││SOYCANDLE」之蠟燭│(18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