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3年度板小字第3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三四О一號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政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
  複代理人  呂秀蘭
  被   告 甲○○ 原姓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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