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環陽營造有限公司
號1樓兼法定代理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7月19日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玖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環陽營造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3年12月9日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3年12月9日起至96年12月9日止,借款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兩造並約定倘被告環陽營造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逾期在6個月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環陽營造有限公司自94年4月29日起即未履行還款義務,尚有本金2,239,122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共同清償前揭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民一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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