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9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峻 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狀末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委任狀漏蓋受任人印章,請提出正確之委任狀正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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