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2號上訴人 麻高霈
麻高雯 麻高雰 被上訴人 麻高霖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且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928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即上訴人3人因分割所受利益新臺幣(下同)2090萬6215元計之(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價額總和2787萬4953元×上訴人3人應繼分合計3/4=2090萬62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4012元,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限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詠昕附表:(金額:新臺幣)編號遺產價額1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47萬元2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545萬2000元3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37萬6000元4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441萬8000元5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19萬元6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6分之1)179萬3473元7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4萬4100元8臺中育才郵局帳戶存款500萬元9臺中育才郵局帳戶存款13萬4817元1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存款2287元11台中商業銀行帳戶存款538萬6287元12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款9223元13益航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8股381元1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4股3901元15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萬8077股46萬1866元16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萬1322股63萬1138元17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股1661元18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萬股59萬4000元19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54股2萬7827元20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5萬股166萬5000元2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8股1萬29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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