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欽元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0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欽元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莊欽元與 靳開武 均係高雄郵局高南快包股之同事,2人因投遞業務而有糾紛。詎莊欽元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20日12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欽元」,在其等與其餘同事共計18人之「前鎮快包聯盟」LINE群組內,傳發內容含有「幹你娘你到底是要怎樣」、「你娘雞掰阿」之語音訊息至上開群組,而以此方式辱罵靳開武,足以貶損靳開武之社會及人格評價。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欽元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靳開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上開通訊軟體LINE群組頁面擷圖、錄音譯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在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辱罵告訴人,而損害告訴人之名譽,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另審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因犯罪經判處罪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後雖有調解意願,並經本院排定調解期日,惟雙方對調解金額認知差距過大未成立,致其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暨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名譽損害之程度;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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